二、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批改为:“证券、期货买卖黑幕信息的知恋人员或者犯法获取证券、期货买卖黑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刊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买卖价值有沉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黑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买卖,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买卖活动,情节严沉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出格严沉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增长一款作为第四款:“证券买卖所、期货买卖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治理公司、贸易银杏注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方便获取的黑幕信息以表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划定,从事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买卖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有关买卖活动,情节严沉的,遵循第一款的划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