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5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
第三章 食品增长剂的卫生
第四章 食品容器、包装资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
第五章 食品卫生尺度和治理法子的造订
第六章 食品卫生治理
第七章 食品卫生监督
第八章 司法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食品卫生,预防食品传染和有害成分对人体的风险,保险人民身段健康,加强人民体质,造订本法。
第二条 国度尝试食品卫生监督造度。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治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领域内掌管食品卫生治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出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合用于所有食品,食品增长剂,食品容器、包装资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合用于食品的出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诉。
第五条 国度激励和;ど缁峒搴陀孜叶允称肺郎纳缁峒喽。
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
第六条 食品该当无毒、无害,切合该当有的营养要求,要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七条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切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造订的营养、卫生尺度。
第八条 食品出产经营过程必须切合下列卫生要求:
。ㄒ唬┪帜诒砘肪痴,采取解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虫豸及其孳生前提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维持划定的距离;
。ǘ)食品出产经营企业该当有与产品种类、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置、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ㄈ└玫庇邢嘤Φ南尽⒏隆㈩孪础⒉晒狻⒄彰鳌⑼阜纭⒎栏⒎莱尽⒎烙⒎朗蟆⑾吹印⑽鬯欧拧⒋娣爬桶纬锏纳枋;
。ㄋ模┥璞覆季趾凸ひ樟鞒谈玫焙侠,预防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制品交叉传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ㄎ澹┎途摺⒁吆褪⒎胖苯尤肟谑称返娜萜,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维持清洁;
。┲妗⒃耸浜妥靶妒称返娜萜靼啊⒐ぞ摺⑸璞负颓疤岜匦氚踩⑽藓,维持清洁,预防食品传染;
。ㄆ撸┲苯尤肟诘氖称犯玫庇杏装盎蛘呤褂梦薅尽⑶褰嗟陌白柿;
。ò耍┦称烦霾嗽庇ζ涫笔蔽钟孜椅郎,出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ň牛┯盟匦肭泻瞎然ǖ某窍缟囊盟郎叨;
。ㄊ┦褂玫南吹蛹痢⑾炯粮玫倍匀颂灏踩⑽藓。
对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业务食品经营者在食品出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凭据本法作出具体划定。
第九条 不容出产经营下列食品:
。ㄒ唬┑蚵浔渲省⒂椭岚堋⒚贡洹⑸妗⑽刍嗖唤唷⒒煊幸煳锘蛘咂渌泄傩宰匆斐,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ǘ)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传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ㄈ┖兄虏⌒约纳妗⑽⑸锏,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度限造尺度的;
。ㄋ模┪淳抟轿郎煅榛蛘呒煅椴缓细竦娜饫嗉捌渲破;
。ㄎ澹┎∷馈⒍舅阑蛘咚酪虿幻鞯那荨⑿蟆⑹蕖⑺锏燃捌渲破;
。┤萜靼拔刍嗖唤唷⒀铣疗扑鸹蛘咴耸涔ぞ卟唤嘣斐纱镜;
。ㄆ撸┎艏佟⒉粼印⑽痹,影响营养、卫生的;
。ò耍┯梅鞘称吩霞庸さ,参与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ň牛┏V势谙薜;
。ㄊ┪啦〉忍厥獗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专门划定不容销售的;
。ㄊ唬┖形淳裨何郎姓部门核准使用的增长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度划定答理量的;
。ㄊ)其他不切合食品卫生尺度和卫生要求的。
第十条 食品不得参与药物,但是依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参与的之表。
第三章 食品增长剂的卫生
第十一条 出产经营和使用食品增长剂,必须切合食品增长剂使用卫生尺度和卫生治理法子的划定;不切合卫生尺度和卫生治理法子的食品增长剂,不得经营、使用。
第四章 食品容器、包装资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
第十二条 食品容器、包装资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切合卫生尺度和卫生治理法子的划定。
第十三条 食品容器、包装资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出产必须选取切合卫生要求的原资料。产品该当便于洗濯和消毒。
第五章 食品卫生尺度和治理法子的造订
第十四条 食品,食品增长剂,食品容器、包装资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洗濯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中传染物质、放射性物质答理量的国度卫生尺度、卫生治理法子和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造订或者核准宣告。
第十五条 国度未造订卫生尺度的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能够造订处所卫生尺度,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尺度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六条 食品增长剂的国度产品质量尺度中有卫生学意思的指标,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赞成。
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安全性评价,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赞成。
屠宰畜、禽的兽医卫生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造订。
第六章 食品卫生治理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当局的食品出产经营治理部门该当加强食品卫生治理工作,并对执行本法情况进行查抄。
各级人民当局该当激励和支持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推进提高食品卫生质量。
第十八条 食品出产经营企业该当健全本单元的食品卫生治理造度,建设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卫生治理人员,加强对所出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
第十九条 食品出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该当切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与。
第二十条 利用新资源出产的食品、食品增长剂的新种类,出产经营企业在投入出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和养吩炖价所需的资料;利用新的原资料出产的食品容器、包装资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种类,出产经营企业在投入出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所需的资料。上述新种类在投入出产前还需提供样品,并依照划定的食品卫生尺度审批法式报请审批。
第二十一条 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增长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凭据分歧产品别离依照划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出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重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步骤等。食品、食品增长剂的产品说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者虚伪的宣传内容。
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明显,容易辨识。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
第二十二条 批注拥有特定保健职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必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核准,其卫生尺度和出产经营治理法子,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造订。
第二十三条 批注拥有特定保健职能的食品,不得有害于人体健康,其产品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该产品的职能和成份必须与说明书相一致,不得有虚伪。
第二十四条 食品、食品增长剂和专用于食品的容器、包装资料及其他用具,其出产者必须依照卫生尺度和卫生治理法子执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二十五条 食品出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该当依照国度有关划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销售者该当保障提供。必要索证的领域和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卫生行政部门划定。
第二十六条 食品出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查抄;新参与工作和一时参与工作的食品出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查抄,获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与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路传染。ㄔ毯≡撸,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与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食品出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获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申请登记。未获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出产经营活动。
食品出产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治理法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卫生行政部门造订。
第二十八条 各类食品市场的进行者该当掌管市场内的食品卫生治理工作,并在市场内设置必要的公共卫生设施,维持优良的环境卫生情况。
第二十九条 城乡集市业务的食品卫生治理工作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掌管,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掌管。
第三十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增长剂,食品容器、包装资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切合国度卫生尺度和卫生治理法子的划定。
进口前款所列产品,由港口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海关凭检验合格证书放行。
进口单元在申报检验时,该当提供输出国(地域)所使用的农药、增长剂、熏蒸剂蹬仔关资料和检验汇报。
进口第一款所列产品,遵循国度卫生尺度进行检验,尚无国度卫生尺度的,进口单元必须提供输出国(地域)的卫生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卫生评价资料,经港口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审查检验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三十一条 出口食品由国度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进行卫生监督、检验。
海关凭国度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证书放行。
第七章 食品卫生监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领域在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铁路、交通畅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划定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第三十三条 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是:
。ㄒ唬┙惺称肺郎嗖狻⒓煅楹图际趿斓;
。ǘ)协助培训食品出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出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查抄;
。ㄈ┬称肺郎⒂,进行食品卫生评价,颁布食品卫生情况;
。ㄋ模┒允称烦霾笠档男陆ā⒗┙ā⒏慕üこ痰难≈泛蜕杓平形郎蟛,并参与工程验收;
。ㄎ澹┒允称分卸竞褪称反颈渎医械鞑,并采取节造措施;
。┒晕シ幢痉ǖ男形醒不丶喽讲槌;
。ㄆ撸┒晕シ幢痉ǖ男形榫吭鹑,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ò耍┱乒芷渌称肺郎喽绞孪。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卫生行政部门设立食品卫生监督员。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合格的专业人员担任,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
铁路、交通的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三十五条 食品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工作。
食品卫生监督员必须秉公法律,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机谋取私利。
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工作时,能够向食品出产经营者相识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进入出产经营场所查抄,依照划定无偿采样。出产经营者不得回绝或者隐瞒。
食品卫生监督员对出产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使命。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的卫生行政部门,凭据必要能够确定具备前提的单元作为食品卫生检验单元,进行食品卫生检验并出具检验汇报。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品中毒变乱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品中毒变乱的,能够对该食品出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一季节造措施:
。ㄒ唬┓獯嬖斐墒称分卸净蛘呖赡艿贾率称分卸镜氖称芳捌湓;
。ǘ)封存被传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洗濯消毒。
经检验,属于被传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未被传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第三十八条 产生食品中毒的单元和接管病人进行医治的单元,除采取急救措施表,该当凭据国度有关划定,实时向地点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汇报后,该当实时进行调查处置,并采取节造措施。
第八章 司法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律例定,出产经营不切合卫生尺度的食品,造成食品中毒变乱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终场出产经营,销毁导致食品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充公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违反本律例定,出产经营不切合卫生尺度的食品,造成严沉食品中毒变乱或者其他严沉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沉风险的,或者在出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撤除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条 违反本律例定,未获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出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充公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充公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律例定,食品出产经营过程不切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更正,赐与忠告,能够处以五千元以下的?;拒不更正或者有其他严沉情节的,撤除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律例定,出产经营不容出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终场出产经营,立即布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充公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情节严沉的,撤除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律例定,出产经营不切合营养、卫生尺度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责令终场出产经营,立即布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充公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情节严沉的,撤除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律例定,出产经营或者使用不切合卫生尺度和卫生治理法子划定的食品增长剂、食品容器、包装资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责令终场出产或者使用,充公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律例定,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核准而出产经营批注拥有特定保健职能的食品的,或者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虚伪的,责令终场出产经营,充公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情节严沉的,撤除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律例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增长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表明或者虚伪标注出产日期、保质期限等划定事项的,或者违反划定不标注中文标识的,责令更正,能够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律例定,食品出产经营人员未获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出产经营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出产经营人员,不按划定调离的,责令更正,能够处以五千元以下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律例定,造成食品中毒变乱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因其他违反本法行为给他人造成侵害的,该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律例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本律例定的行使食品卫生监督权的其他机关,在划定的职责领域内,遵循本法的划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能够在接四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能够在接四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告状。
复议机关该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告状。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告状,又不推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强造执行。
第五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律例定,对不切合前提的出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赐与行政处罚;收受贿赂,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食品卫生监督治理人员滥用权柄、玩忽职守、假公济私,造成沉大变乱,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不组成犯罪的,依法赐与行政处罚。
第五十三条 以暴力、威胁步骤故障食品卫生监督治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回绝、故障食品卫生监督治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步骤的,由公安机关遵循治安治理处罚条例的划定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寓意:
食品:指各类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和原料以及依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蕴含以医治为主张的物品。
食品增长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必要而参与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营养强化剂:指为加强营养成分而参与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为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领域的食品增长剂。
食品容器、包装资料:指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涂料。
食品用工具、设备:指食品在出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路、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食品出产经营:指所有食品的出产(不蕴含种植业和养殖业)、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劣注供给、销售等活动。
食品出产经营者:指所有从事食品出产经营的单元或者幼我,蕴含职工食堂、食品摊贩等。
第五十五条 出口食品的治理法子,由国度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另行造订。
第五十六条 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卫生治理法子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凭据本法造订。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同时废止。